在美国,不同州对于公司运营协议(OA)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有所不同。有些州要求将OA公开并提交给州政府备案,如某些州需要提交OA以供政府审查;而有些州则不需要,例如德克萨斯州,OA只需作为内部文件存档,但银行开户时需提交章程。运营协议主要是股东内部的约定,涉及股东出资比例、股权结构、责权利等内容,可先于公司章程存在,甚至可直接成为公司章程。而公司章程是对外的,通常由律师起草,包含公司重大事项的规定,相当于公司的宪法。二者虽有共性,但在签署主体、法定必要性、适用法律、公开要求、生效时间、适用效率等方面存在7个大的方向的差异。例如,运营协议的签署主体可能是部分原始股东,而章程需全体股东签署;章程是公司必须具备的,运营协议虽重要但并非所有公司都有;运营协议受合同法限制,章程受州公司法限制;章程在很多州必须公开,运营协议则无需对外公开;股东运营协议需全体股东签字通过,而章程修改只需2/3以上表决权即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