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何将“1031交换”商用房转变为主要住所出售?

对于拥有美国主要住所(Principal Residence)的报税人来说,美国税法IRC Section 121(d)(10)条款是一项重大减税利好:如果报税人要出售主要住所,且在近五年内在该房屋内至少居住2年,那么,卖房所得利润(Capital Gain)中,单身报税人可以享受25 万美元的免税额,夫妻合报则可以享受50 万美元免税额。

尽管“1031交换”不适用于自住房的买卖,但只要通过专业的税务筹划,同时满足以下1031和121两项条款的规定,由1031交换性购入的“同类财产”仍可在日后作为主要住所出售:

具体操作如下:

根据国税局Rev.Proc.2008-16制定的“安全港”条款(Safe Harbor),报税人最好分别持有出售房、购入房至少2年(24个月),并且,每年(每12个月)用于出租的天数不少于14天,私人使用天数不得超过14天或出租天数的10%,以此满足“1031交换”中出售房和购入房均用于“商业用途”的要求;

报税人必须在“1031交换”后,至少持有交换性购入的“同类财产”5年后才能出售;同时,

在该房地产出售前的近5年内,至少累积2年作为报税人的主要住所。这样,该房屋就可以作为主要住所出售,享受免税政策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