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做Subject to时,产权是转到买家名下,还是保持在原房主名下?

首先,没有必要通知银行。如果你通知银行,后续你会怎么做呢?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。

对于银行来说,“subject to”(受制于)这种操作也是有用的。但银行的主要业务是贷款,他们最关心的是收到你的按揭(mortgage)还款,而不是把房子拿过来。对他们来说,拿回房子需要成本,而且房子怎么卖出去也是成本。

所以银行不是做这个业务的,何必惹这个麻烦呢?除非原来的贷款利率很低,比如3%,而现在的利率到了8%,银行才可能觉得值得去做这个事情。否则,银行何必去惹这个麻烦呢?

一个做了20年的律师所知道的案例中,还没有一个银行会主动要求启动这个程序。即便启动了又能怎么样呢?

对你来说,你也不会因为这个事情而坐牢。就像我们说的,“no due-on-sales clause”(无因出售条款),你也不用有这个担心。你可以和银行商量好,什么时候还款,是重新贷款(refinance)出来,还是直接把房子卖掉,这些都是可以商量的。